6月9日,东莞市发改局发布《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》,通知指出,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,不区分车型,服务费标准由原0.70元/千瓦时调整为0.80元/千瓦时(不含电费)。此标准为最高限价,下浮不限。根据当地充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,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。
原文公告如下:
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
东发改〔2017〕285号
各电动汽车充换电经营企业:
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,根据省发展改革委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粤发改价格〔2014〕607号)等规定,现就调整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量收取,不区分车型,服务费标准由原0.70元/千瓦时调整为0.80元/千瓦时(不含电费)。此标准为最高限价,下浮不限。根据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,暂不制定换电服务费标准。
二、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为用户单独配建充电设施实行专供服务的,充电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。
三、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,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、服务内容、收费标准等内容。
四、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。我局将根据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政策要求,适时调整充换电服务费标准。
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
2017年6月7日